四十二、同一棟有數層的房屋為繼承的遺產未分割,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
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始公布施行,所稱之公寓大廈,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 明確界線,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,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;對照同條第二款所謂「區分所有」,係指數人區 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,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。足見所謂「公寓大廈」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 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,得由數人區分所有之建物。 本件系爭 附表一編號2建物係於六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完成建築,並於七十年二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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